办案民警伪造事故车辆毁灭车辆痕迹
点击数:97 | 回复数:0 | 收藏数:1 | 最后回复发表于03.10
1楼

- 240e:87c:888:65
- 发表于 2026.03.10 11:58:13
办案民警以权谋私毁灭证据伪造事故车辆严重违法违纪和法院不调查案件以詹建欣向南平提交建瓯办案民警复核证据事故现场照片和事故后停车场伪造事故车辆照片和故意毁灭证据把詹建欣车砸掉伪造痕迹照片和不和法鉴定书和认定书,并口头讲述过程告知南平复核员。南平复核不采纳证据,以詹建欣复核没有提交复核申请书为借口,不看证据不调查案件真实性。以权谋私违法违纪做出不合法认定书铁证如山证据,就因为百姓无权无势没文化写不出复核申请书,不重视案件事实。包庇犯罪,让残害百姓办案民警犯罪分子得以逍遥法外。法院也是不调查案件真相以詹建欣向南平复核提交证据并没有提交复核申请书。不调查真相。以犯罪分子违法违纪办案民警等人做出不合法认定书开庭。法院是讲真相清白之地,也是中国人神圣之光。法院是不给法让步之地。法院办的每个案件都是别人的人生。而这次法院明知道这个是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却不公平公正移送公安机关让不法分子逍遥法外。请求错案复查委员会重视还受害人清白。2025年10月28号开庭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詹建欣向法院提交反述状并提交证据要求法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2025年10月21日27日受害人詹建欣打电话给法官洪敏问案件情况,法官洪敏,明确告知当事人,这案件不是机动车发生事故责任纠纷问题,而是赔偿问题。这次开庭本人詹建欣收到法院传票写的清清楚楚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问题。法官洪敏以欺骗手段告知受害人詹建欣这案件不是责任问题,是赔偿问题。程序违法,法官包庇犯罪。共同捏造事实以欺骗手段和不法分子违法违纪伪造证据,毁灭证据以虚假诉讼开庭。原诉被告人詹建欣,男,汉族,1989年7月15日,年龄36岁福建省建瓯人,现住建瓯市川石乡市场后弄10号,身份证号码350783198907152578联系电话19525948471
(原告):,谢金福男,汉族,1953年11月7日生,年龄72岁,福建省建瓯市水源乡横路村桃源23号,身份证号码:35212319531107351X联系电话1530599248
陈彩花年龄女1955年3月14日住址福建省建瓯市水源乡横路村桃源23号身份证号码352123195503143543联系电话15157499826
原告办案民警潘军电话18505997210还有共同出警民警
法官洪敏电话18505997210
虚假民事诉讼,刑事反述状事实和理由2025.1.1案件
谢金福无证驾驶,非法载客,占道,酒后驾驶,属于严重违法,逃避责任和办案民警伪造并出具谢金福无酒精含量证明让詹建欣签字来证明谢金福没有喝酒。和事故出警民警以权谋私违法违纪也是执法人故意在事故现场詹建欣拍照的时候叫医院人来问詹建欣要200块。詹建欣和妈妈黄巧仁发生事故后没有用过医院任何药物也没有治疗过。办案民警也是执法人他是故意陷害的詹建欣不让詹建欣拍事故现场证据,好做伪造事故现场三轮摩托车证据。后来在拍照的时候又故意叫詹建欣扫事故现场。在笔录过程中我们向办案民警要求要去看事故车子。多次去找车子都找不到后,多次找办案民警潘军后才告诉我们说有日期那天发生事故就我们一部车子,后来找到车了我们发现不是发生事故三轮摩托车后多次找办案民警潘军去认车子都被拒绝。而对方得知我发现了三轮摩托车掉包后跑到我家来威胁我要去照顾他家人,这是个借口,目的就是不让我们去调查。后来我们找到了黄富伟副大队长说了情况后要求办案民警潘军带我们去认车子,但是办案民警就是不去,后来找来了两名民警带我们去找车子在找车子过程中发现事故小车被砸还有多处伪造事故小车痕迹后,下午我们就去找办案民警潘军他就跑了。人找不到电话也不接。多次找办案民警人都找不到。整整15天在出差。其中还故意伪造谢金福无酒精含量,让詹建欣签字来证明他没有喝酒。做出虚假证据罪和伪造证据罪和毁灭证据罪和不合法的鉴定书,鉴定书故意毁灭证据,故意做伪证把被砸掉的证据毁灭后又故意涂鸦不清晰画面遮掩事实真相。后又以伪造事故三轮摩托车做出不合法鉴定书和不合法的认定书。(故意涂鸦出具伪造证据拍照故意涂鸦不清晰的画面鉴定书,以构成伪罪证和故意般助和毁灭伪造证据罪等有鉴定书作证)以构成刑事案件。法院传票后控告人詹建欣提交证据2025年10月24.27.28.号打电话法院洪敏法官告知詹建欣这次法院案件不是说责任纠纷问题是说医院费用等问题。我收到法院传票写的清清楚楚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有电话录音证据。法院不依法采纳证据。不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故意陷害詹建欣,故意侵害詹建欣人权。希望中级法院移交证据并监督立案。并终身问责。
法律依据与责任认定
1.《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如伪造证据或模糊结论),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包括鉴定材料),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司法工作人员参与,从重处罚
3.司法鉴定管理处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处以停业处罚或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求法院公平公正,排除伪造证据的效力;追究办案民警刑事责任;和法院故意不采纳刑事反述状证据在2025年10月27日电话中法官洪敏明确告知詹建欣这次案件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问题,是费用问题。还告知詹建欣办案民警坐出认定书后向南平复核的时候对方有写材料而我没有,我告知法官洪敏我是写不来材料但是有提交伪造掉包毁灭等证据等。法官以这个理由说这个案件终结了。不是他们管的而这个案件也不是说责任问题是说医疗费用问题。而詹建欣收到法院传票写的清清楚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问题。法院并不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不重新调查事故责任。法院不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不调查不采纳证据。用欺骗手段告知詹建欣这次案件不是责任纠纷问题而是医疗费用问题。有录音证据。法院故意偏袒对方合谋串通程序违法关键证据未核实伪造证据虚假诉讼。事实认定不清楚地方势力干拢滥用职权。
事实和证据
2025年1月1号本人驾驶闽D2ME89的小车在东游开往党城方向途中借道过程中发现三轮摩托车后立即踩死刹车停车,被酒后驾驶无牌无证72岁老人非法载客直撞过来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事故,后本人报警后办案民警出警后办案民警故意伪造事实和故意伪造发生事故三轮摩托车和监控录像。在事故中本人看到的三轮摩托车车头是和座位一体的并不是横的。发生事故后拖车拉走事故现场车辆并伪造事故车辆三轮摩托车。以下提供事故现场本人拍照相片在拍照过程中,办案民警在看到我在拍照故意叫医院人来问我要钱。他是办案人,也是执法人员。故意陷害詹建欣。后又故意叫我去扫事故现场。鉴定车辆谢金福的三轮摩托车,车子不是发生事故车辆。我要求法院调取并提供拖车全程监控录像。和办案民警出警佩戴监控录像全程过程并提交给当是人詹建欣。第一次鉴定是以伪造的三轮摩托做出不合法的鉴定书。有事故现场本人拍照相片,和事故停车场伪造事故三轮摩托车相片作证。还有本人拍照看到的车子完全不一致。事故三轮摩托车没有水箱和水壶,伪造的三轮摩托车有水箱水壶〈证据上的车子不是同一个颜色。还有左侧车厢边上事故车辆有一个挂钩和一个完好无损的车厢锁扣,车头左侧踩脚位置是一个刹车这些都和伪造车辆不符,车厢也不一样我们多次去找办案民警潘军叫他带我们去认对方三轮摩托车办案民警潘军都不去,在多次找办案民警潘军去认对方三轮摩托车没结果后,办案民警潘军还故意伪造谢金福无酒精含量给詹建欣签字来证明谢金福他没有喝酒。后来我们找到了黄富伟副大队长并告诉他事情原由其中在反应问题中有一个穿警服的人不认识在听到我反应问题中就诬告我们,有录音为据。后来那个穿警服的人跑了,黄富伟副大队长叫办案民警去认谢金福的三轮摩托车,办案民警潘军不去叫了两名民警带我们去,民警叫我们先坐车过去他就到。在认车过程中发现小车被故意砸掉多出很多伪造痕迹证据。后我和带我们来的民警说他们说不要和我说我不是办你案件的。后来我们去找办案民警看到带我们来的民警也在拍照后我们就去找办案民警潘军了。而办案民警潘军就失踪了,打电话不接我们多次去找他都没有人,他同事说,他出差了,一出差就是10几天人找不到,电话也不接。在期间我们反映问题给潘军办公室的同事,他们说会告知办案民警潘军。而办案民警潘军伪造鉴定出来后就立即做出不合法认定书了。〉而第二次鉴定是以伪造的三轮摩托车和故意伪造小车痕迹故意砸掉小车等证据做伪证做出不合法的鉴定书。第二次鉴定书(故意涂鸦出具伪造证据拍照故意涂鸦不清晰的画面鉴定书,以构成伪罪证和故意般助和毁灭伪造证据罪等有鉴定书作证)以构成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与责任认定
1.《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如伪造证据或模糊结论),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包括鉴定材料),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司法工作人员参与,从重处罚
3.司法鉴定管理处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处以停业处罚或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求错案复查委员会调查并立案。抓捕犯罪分子。还受害人一个公道。以下提供事故现场本人拍照相片和伪造的三轮摩托车,在相片中可以证明多处不同的地方和二次鉴定小车故意伪造痕迹故意砸掉小车等证据。录音有办案民警潘军提供谢金福酒精含量认詹建欣证明他没有喝酒证明让詹建欣签字还有东游派出所詹建欣和黄巧仁向东游派出所所长李大黄录音,和医院录音证据证明办案民警在办案过程中故意非法干捞当事人拍照故意叫医院向詹建欣讨要不合法200块和故意叫詹建欣扫事故现场。还有多次找办案民警潘军去认对方三轮摩托车录音,但是办案民警就不去。还有2025年2月25日找到黄富伟副大队长录音要求办案民警带我们去认对方三轮摩托车中发现事故本人小车被故意毁灭证据故意伪造事故痕迹等证据有照片证明。还有事故现场车辆照片和鉴定三轮摩托车照片有多处不同的地方请求法院对事故现场车辆和伪造事故三轮摩托车相片做出不同特征的鉴定书作为有利证据。还有不是办我案件的两名民警带我们去认车中发现事故现场小车被故意伪造痕迹故意毁灭证据有照片证明。还有第二次鉴定书故意毁灭车头痕迹等证据做出不合法鉴定书。还有东游办案民警陷害詹建欣证据不敢见詹建欣,后来是李大黄所长接待了我们。后来医院才退回200块并开单子,但是医院写退回黄巧仁的医药费。我妈妈都没有吃过药哪里来的单子。这是陷害。以下有录音证据标准录音7是2025年2月25日詹建欣和黄巧仁找黄富伟副大队长录音要求办案民警带我们去现场认事故三轮摩托车REC122录音办案民警潘军拿谢金福无酒精含量证明让詹建欣签字来证明谢金福没有喝酒。REC144REC145录音要求办案民警潘军去认谢金福三轮摩托车,他不去证据。潘军2502010908潘2502031615录音詹建欣向办案民警说伪造事故三轮摩托车录音证据REC136...156...135.....187....185....184....157'东游派出所所长李大黄录音证据说办案出警民警陷害詹建欣叫医院人故意来问詹建欣要200块钱证据,REC133医院录音证据办案民警也是执法人在事故现场叫医院人来问詹建欣要200块钱。不是詹建欣和黄巧仁医药费和治疗费。这是办案出警人看到詹建欣在拍事故车辆照片故意叫医院来问詹建欣要钱好伪造事故三轮摩托车证据,还故意叫詹建欣扫事故现场。REC152 REC 172录音到建瓯市人民检察院录音。说伪造事故三轮摩托车,和故意伪造小车痕迹故意毁灭证据录音。法院录音等证据。错案复查委员会收。签字人 詹建欣
(原告):,谢金福男,汉族,1953年11月7日生,年龄72岁,福建省建瓯市水源乡横路村桃源23号,身份证号码:35212319531107351X联系电话1530599248
陈彩花年龄女1955年3月14日住址福建省建瓯市水源乡横路村桃源23号身份证号码352123195503143543联系电话15157499826
原告办案民警潘军电话18505997210还有共同出警民警
法官洪敏电话18505997210
虚假民事诉讼,刑事反述状事实和理由2025.1.1案件
谢金福无证驾驶,非法载客,占道,酒后驾驶,属于严重违法,逃避责任和办案民警伪造并出具谢金福无酒精含量证明让詹建欣签字来证明谢金福没有喝酒。和事故出警民警以权谋私违法违纪也是执法人故意在事故现场詹建欣拍照的时候叫医院人来问詹建欣要200块。詹建欣和妈妈黄巧仁发生事故后没有用过医院任何药物也没有治疗过。办案民警也是执法人他是故意陷害的詹建欣不让詹建欣拍事故现场证据,好做伪造事故现场三轮摩托车证据。后来在拍照的时候又故意叫詹建欣扫事故现场。在笔录过程中我们向办案民警要求要去看事故车子。多次去找车子都找不到后,多次找办案民警潘军后才告诉我们说有日期那天发生事故就我们一部车子,后来找到车了我们发现不是发生事故三轮摩托车后多次找办案民警潘军去认车子都被拒绝。而对方得知我发现了三轮摩托车掉包后跑到我家来威胁我要去照顾他家人,这是个借口,目的就是不让我们去调查。后来我们找到了黄富伟副大队长说了情况后要求办案民警潘军带我们去认车子,但是办案民警就是不去,后来找来了两名民警带我们去找车子在找车子过程中发现事故小车被砸还有多处伪造事故小车痕迹后,下午我们就去找办案民警潘军他就跑了。人找不到电话也不接。多次找办案民警人都找不到。整整15天在出差。其中还故意伪造谢金福无酒精含量,让詹建欣签字来证明他没有喝酒。做出虚假证据罪和伪造证据罪和毁灭证据罪和不合法的鉴定书,鉴定书故意毁灭证据,故意做伪证把被砸掉的证据毁灭后又故意涂鸦不清晰画面遮掩事实真相。后又以伪造事故三轮摩托车做出不合法鉴定书和不合法的认定书。(故意涂鸦出具伪造证据拍照故意涂鸦不清晰的画面鉴定书,以构成伪罪证和故意般助和毁灭伪造证据罪等有鉴定书作证)以构成刑事案件。法院传票后控告人詹建欣提交证据2025年10月24.27.28.号打电话法院洪敏法官告知詹建欣这次法院案件不是说责任纠纷问题是说医院费用等问题。我收到法院传票写的清清楚楚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有电话录音证据。法院不依法采纳证据。不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故意陷害詹建欣,故意侵害詹建欣人权。希望中级法院移交证据并监督立案。并终身问责。
法律依据与责任认定
1.《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如伪造证据或模糊结论),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包括鉴定材料),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司法工作人员参与,从重处罚
3.司法鉴定管理处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处以停业处罚或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求法院公平公正,排除伪造证据的效力;追究办案民警刑事责任;和法院故意不采纳刑事反述状证据在2025年10月27日电话中法官洪敏明确告知詹建欣这次案件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问题,是费用问题。还告知詹建欣办案民警坐出认定书后向南平复核的时候对方有写材料而我没有,我告知法官洪敏我是写不来材料但是有提交伪造掉包毁灭等证据等。法官以这个理由说这个案件终结了。不是他们管的而这个案件也不是说责任问题是说医疗费用问题。而詹建欣收到法院传票写的清清楚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问题。法院并不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不重新调查事故责任。法院不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不调查不采纳证据。用欺骗手段告知詹建欣这次案件不是责任纠纷问题而是医疗费用问题。有录音证据。法院故意偏袒对方合谋串通程序违法关键证据未核实伪造证据虚假诉讼。事实认定不清楚地方势力干拢滥用职权。
事实和证据
2025年1月1号本人驾驶闽D2ME89的小车在东游开往党城方向途中借道过程中发现三轮摩托车后立即踩死刹车停车,被酒后驾驶无牌无证72岁老人非法载客直撞过来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事故,后本人报警后办案民警出警后办案民警故意伪造事实和故意伪造发生事故三轮摩托车和监控录像。在事故中本人看到的三轮摩托车车头是和座位一体的并不是横的。发生事故后拖车拉走事故现场车辆并伪造事故车辆三轮摩托车。以下提供事故现场本人拍照相片在拍照过程中,办案民警在看到我在拍照故意叫医院人来问我要钱。他是办案人,也是执法人员。故意陷害詹建欣。后又故意叫我去扫事故现场。鉴定车辆谢金福的三轮摩托车,车子不是发生事故车辆。我要求法院调取并提供拖车全程监控录像。和办案民警出警佩戴监控录像全程过程并提交给当是人詹建欣。第一次鉴定是以伪造的三轮摩托做出不合法的鉴定书。有事故现场本人拍照相片,和事故停车场伪造事故三轮摩托车相片作证。还有本人拍照看到的车子完全不一致。事故三轮摩托车没有水箱和水壶,伪造的三轮摩托车有水箱水壶〈证据上的车子不是同一个颜色。还有左侧车厢边上事故车辆有一个挂钩和一个完好无损的车厢锁扣,车头左侧踩脚位置是一个刹车这些都和伪造车辆不符,车厢也不一样我们多次去找办案民警潘军叫他带我们去认对方三轮摩托车办案民警潘军都不去,在多次找办案民警潘军去认对方三轮摩托车没结果后,办案民警潘军还故意伪造谢金福无酒精含量给詹建欣签字来证明谢金福他没有喝酒。后来我们找到了黄富伟副大队长并告诉他事情原由其中在反应问题中有一个穿警服的人不认识在听到我反应问题中就诬告我们,有录音为据。后来那个穿警服的人跑了,黄富伟副大队长叫办案民警去认谢金福的三轮摩托车,办案民警潘军不去叫了两名民警带我们去,民警叫我们先坐车过去他就到。在认车过程中发现小车被故意砸掉多出很多伪造痕迹证据。后我和带我们来的民警说他们说不要和我说我不是办你案件的。后来我们去找办案民警看到带我们来的民警也在拍照后我们就去找办案民警潘军了。而办案民警潘军就失踪了,打电话不接我们多次去找他都没有人,他同事说,他出差了,一出差就是10几天人找不到,电话也不接。在期间我们反映问题给潘军办公室的同事,他们说会告知办案民警潘军。而办案民警潘军伪造鉴定出来后就立即做出不合法认定书了。〉而第二次鉴定是以伪造的三轮摩托车和故意伪造小车痕迹故意砸掉小车等证据做伪证做出不合法的鉴定书。第二次鉴定书(故意涂鸦出具伪造证据拍照故意涂鸦不清晰的画面鉴定书,以构成伪罪证和故意般助和毁灭伪造证据罪等有鉴定书作证)以构成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与责任认定
1.《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如伪造证据或模糊结论),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包括鉴定材料),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司法工作人员参与,从重处罚
3.司法鉴定管理处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处以停业处罚或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求错案复查委员会调查并立案。抓捕犯罪分子。还受害人一个公道。以下提供事故现场本人拍照相片和伪造的三轮摩托车,在相片中可以证明多处不同的地方和二次鉴定小车故意伪造痕迹故意砸掉小车等证据。录音有办案民警潘军提供谢金福酒精含量认詹建欣证明他没有喝酒证明让詹建欣签字还有东游派出所詹建欣和黄巧仁向东游派出所所长李大黄录音,和医院录音证据证明办案民警在办案过程中故意非法干捞当事人拍照故意叫医院向詹建欣讨要不合法200块和故意叫詹建欣扫事故现场。还有多次找办案民警潘军去认对方三轮摩托车录音,但是办案民警就不去。还有2025年2月25日找到黄富伟副大队长录音要求办案民警带我们去认对方三轮摩托车中发现事故本人小车被故意毁灭证据故意伪造事故痕迹等证据有照片证明。还有事故现场车辆照片和鉴定三轮摩托车照片有多处不同的地方请求法院对事故现场车辆和伪造事故三轮摩托车相片做出不同特征的鉴定书作为有利证据。还有不是办我案件的两名民警带我们去认车中发现事故现场小车被故意伪造痕迹故意毁灭证据有照片证明。还有第二次鉴定书故意毁灭车头痕迹等证据做出不合法鉴定书。还有东游办案民警陷害詹建欣证据不敢见詹建欣,后来是李大黄所长接待了我们。后来医院才退回200块并开单子,但是医院写退回黄巧仁的医药费。我妈妈都没有吃过药哪里来的单子。这是陷害。以下有录音证据标准录音7是2025年2月25日詹建欣和黄巧仁找黄富伟副大队长录音要求办案民警带我们去现场认事故三轮摩托车REC122录音办案民警潘军拿谢金福无酒精含量证明让詹建欣签字来证明谢金福没有喝酒。REC144REC145录音要求办案民警潘军去认谢金福三轮摩托车,他不去证据。潘军2502010908潘2502031615录音詹建欣向办案民警说伪造事故三轮摩托车录音证据REC136...156...135.....187....185....184....157'东游派出所所长李大黄录音证据说办案出警民警陷害詹建欣叫医院人故意来问詹建欣要200块钱证据,REC133医院录音证据办案民警也是执法人在事故现场叫医院人来问詹建欣要200块钱。不是詹建欣和黄巧仁医药费和治疗费。这是办案出警人看到詹建欣在拍事故车辆照片故意叫医院来问詹建欣要钱好伪造事故三轮摩托车证据,还故意叫詹建欣扫事故现场。REC152 REC 172录音到建瓯市人民检察院录音。说伪造事故三轮摩托车,和故意伪造小车痕迹故意毁灭证据录音。法院录音等证据。错案复查委员会收。签字人 詹建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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