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天津二中院吴狄红法官在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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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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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6.02.21 14:26:32
(一) 天津二中院吴狄红法官在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
判决书上给被上诉人张天天一家伪造证据
控告人:陈仲英,身份证:120104195904174312,电话:15922170632
被控告人;杨树江、李庆刚、何利纯、刘为平、吴狄红等法官、刘毅荣院长
一、法院在审理张崴、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法官在张崴、张天泰一家的操纵下故意枉法逆向判决;
因当事人不申诉,严重侵害了案外人陈仲英的合法权益,再审、重审是案外人陈仲英申请的;本案,判决书已经标明;重审期间依法追加陈仲英为被告……陈仲英参加诉讼后同时提出反诉;法院审理的是上诉人,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诉被上诉人,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张崴、张璇玑一家的案件,诉讼标的是70万,反诉费减半是5400元;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诉被告张璇玑的案件诉讼标的是50多万,诉讼费是5450元;诉讼标地不同,法院审理的是陈仲英反诉张天泰、张崴、张璇玑一家的案件,经过法院审理已确认了张天泰将房屋卖给陈仲英的事实,可是一审却判给张璇玑,二审判张璇玑和陈仲英共有,张璇玑共有部分超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主体认定错误
(1)、 法院错误将上诉人(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认定为被告、(反诉原告);
(2) 、法院错误将被告(反诉被告)张璇玑认定为被告(反诉原告)。
……
三、天津二中院吴狄红法官在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
判决书上给被上诉人张天天一家伪造证据
(1)、判决书第6页到数第7行标明;上诉人张天泰、陈仲英、张崴及被上诉人张璇玑各自提供了支持己主张的证据;
请法院拿出张崴、张璇玑的证据,该证据未交换、未在法庭出示、未质证,缺乏证据证明张崴、张璇玑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因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吴狄红法官伪造法的;
(2)、判决书第6页到数第4行标明;及张崴已替张天庭泰收取了张璇玑支付9.5万元房款之事实成立;
请法院拿出张崴已替张天泰收取了张璇玑支付9.5万元房的证据;该证据未交换、未在法庭出示、未质证,缺乏证据证明张璇玑支付张崴9.5万元房款的证据;因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吴狄红法官伪造法的。
(3)、2000年4月张璇玑让我买他们家住房,我和我母亲一家协商将我父亲承租房卖掉,所得房款用于我婚后购买住房;同年6月21日我们家卖掉我父亲承租房,我姐将9.5万元存在我名下给我婚后购买住房;当天张璇玑让我将存折和身份证装入信封内,转天由张璇玑她们家司机取走,之后,张天泰告诉我张崴收到存折和身份证;
(4)、我父亲承租房的证据,证明我们家卖了我父亲承租的住房;我母亲的证据,证明卖了我父亲承租房,所得房款给我婚后购买住房,法官以和本案无关未让我举证,隐瞒了上述证据,因此,主要证据未质证;
(5)、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西青法院证据(反证材料)也证明是张璇玑她们家司机从陈仲英这取走了存折和身份证,之后由上诉人、(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投资公司的会计高璇取走,存在张天泰投资的志同网络有限公司账户上;(建设银行),又转到渤海证卷张天泰的账户用于炒股;可是,判决书标明及张崴已替张天泰收取了张璇玑支付9.5万元房款之事实成立,请法院拿出张璇玑支付9.5万元房款的证据,该证据缺乏证据证明张崴已替张天泰收取了张璇玑支付9.5万元房款;因此,判决书标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吴狄红法官伪造的。
(6)、工商银行存取款证据,证明是上诉人、(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支付9.5万元房款;还证明是张天泰投资的志同网络有限公司会计高璇取的9.5万元;并存入张天泰投资的志同网络有限公司账户上;(建设银行);可是,判决书标明及张崴已替张天泰收取了张璇玑支付9.5万元房款之事实成立,该证据缺乏证据证明张崴已替张天泰收取了张璇玑支付9.5万元房款;请法院拿出张璇玑支付9.5万元房款的证据,因此,判决书标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吴狄红法官伪造的。
刑法第307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和刑法第399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吴狄红法官的刑事责任。
四、依据(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
第五、六项判决,证明其它判决和执行全部枉法、逆向判决。
枉法判决如下:一、维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第三、四、五、六、七项;
二中院判决一河西法院判决三;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由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居住: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百年后,该诉争房屋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
(1)、二中院判决一河西法院判决三和二中院判决五、六项相互矛盾。
(2)、上诉人,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是依癞原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才占有我案外人的住房的,原判决已被撤销,又推翻了原判决,执行依据已不存在,应该依法反还被执行的住房;可是,重审法官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又纵容了原审法官通过虚假诉讼协助诈骗犯张天泰一家的诈骗行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判决违背国家的法律,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正确事实,就因为张天泰、张崴一家有几千万吗,就因为张崴认识河西法院院长刘毅荣等法官吗;依据刑法第399条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
(3)、张天泰百年后,该诉争房屋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部分,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应遵守不告不理的规定。
二中院判决一、河西法院判决四;本判决生效后,第三人张葳每月向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支付房屋租赁费1500元,至原告(反诉被告)腾交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之月止。
该判决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得对诉讼当事人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应遵守不告不理的规定;张璇玑部分超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中院判决一、河西法院判决五;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在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居住期间,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第三人张葳不得均擅自转移、变卖、出租、处分;
(1)、上诉人,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是勾结法官通过虚假诉讼,依赖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才占有我买的住房的,原判决已被撤销、并被推翻,执行依据已不存在,应依法返还我的住房;
(2)、房屋不得均擅自转移、变卖、出租、处分,该项判决超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得对诉讼当事人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应遵守不告不理的规定,判决违背国家的法律,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正确事实。
二中院判决一、河西法院判决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腾房的诉讼请求;
河西法院、二中院在上诉人,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坚持不懈下可有一项依法判决了;还证明其它项判决全部枉法逆向判决。
二中院判决一、河西法院判决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陈仲英执行回转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1)、该和二中院判决一、河西法院判决六相互矛盾;
(2)、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陈仲英执行回转;首先,诉讼主体认定错误,陈仲英是本案重审唯一的上诉人,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
(3)、上诉人、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是勾结原审法官杨树江等通过虚假诉讼骗取案外人的住房,原判决已被撤销,并被推翻,执行依据已不存在,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可是,重审法官又纵容了原审法官通过诉讼协助诈骗犯张崴、张天泰虚假诉讼骗行为,这样的判决违背事实和法律,就因为张崴一家有几千万吗!就因为张崴、张天泰一家认识河西法院院长刘毅荣等法官吗!因此,法院的判决违背国家的法律,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正确事实。
(4)、驳回上诉人,被告(反诉原告)陈仲英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张天泰是勾结原法官通过虚假诉讼骗取我住房的,造成法院做出枉法逆向判决,给上诉人,被告、有独天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造成各种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买房人的合法权益、人身权利,也侵害了买房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应依法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因此,这样的判决违背国家的法律,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正确事实,严重损害买房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赔偿由此给受害人造成的各种损失。
二中院判决二;变更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第一项为,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由上诉人陈仲英及(被上诉人)张璇玑共同共有;
(1)、判被上诉人张璇玑共同共有部分超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两审法院判决书都标明上诉人,(反诉被告)张璇玑经法院合法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规定张璇玑只是被上诉人(被告、反诉被告);法院不得对诉讼当事人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告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应遵守不告不理的规定。
(2)、因当事人不申诉,严重侵害了案外人、买房人陈仲英的合法权益;重审是案外人陈仲英申请的,诉讼标的是70万,反诉费减半后是5400元,张天泰诉张璇玑诉讼标的50多万,诉讼费是5450元;重审,审理的是陈仲英反诉张天泰、张崴、张璇玑一家的案件,经法院审理已确认上诉人,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购买了上诉人、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一家的房屋事实,就应依法判给上诉人,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所有;判被上诉人,(反诉被告)张璇玑共同共有部分超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得对诉讼当事人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应遵守不告不理的规定;
二中院判决三项;变更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第二项为,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上诉人张天泰协助上诉人陈仲英及被上诉人张璇玑办理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各项费用,由上诉人陈仲英及被上诉人张璇玑承担。
(1)、经法院审理已却认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仲英购买了原告张天泰一家住房的事实,就应依法给陈仲英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协助张璇玑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部分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得对诉讼当事人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的事项进行审判;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应遵守不告不理的规定;张璇玑在重审案只是被上诉人(被告、反诉被告);因此,判决违背事实和法律;
(2)、卖房屋人应依法各自承担相应的费用。
二中院判决四项;驳回上诉人陈仲英其他上诉请求
(1)、其它诉讼请求是什么?是依法追究诉上诉人、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一家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上诉人、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一家张天泰是隐瞒、捏造事实,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进行诈骗活动;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2)、依法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原审法官杨树江违反法定程序,伪造法律,在张崴、张天泰的操纵下通过诉讼协助张天泰诈骗案外人买的住房,造成法院枉法逆向判决,执行庭并非法执行案外人。
(3)、法院在审理张崴、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理、民事案件法官在张崴、张天泰的操纵下一贯枉法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依法追究审理张崴、张天泰一家案件法官的刑事责任,追究二审法官吴狄红的刑事责任;判决书、标明;张崴已替张天泰收取张璇玑张璇玑支付9.5万元房款事实成立,这是吴狄红法官伪造的证据,该证据未交换、未在法庭出示、未质证,没有证据证明张璇玑支付张崴9.5万元的证据;工商银行的证据是上诉人,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支付的9.5万元买房款,西青法院的证据也证明是陈仲英支付的买房款,因此,判决遗漏了主要证据;吴狄红法官以合法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给被上诉人一家伪造证据,在张崴、张天泰的操纵下通过诉讼协助张天泰一家诈骗我买的住房,造成人民法院故意枉法逆向判决;符合刑法第399条;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二中院判决五、六项;驳回上诉人张天泰、张崴的诉讼请求,
(1)、驳回上诉人张天泰、张崴的诉讼请求,证明,原审判决和执行全部枉法;
(2)、证明,重审其他项判决全部枉法逆向判决。
最后一项判决;诉讼受理费4360元、其它费1090元、反诉讼费4360元、其它费1090元由第三人张葳承担。
(1)、判决遗漏了上诉人,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的诉讼费5400元谁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2)、陈仲英按法官的要求依法交了5400元反诉费的,证明;陈仲英是本案唯一的上诉人,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
人民法院是维护法治社会一道防线,不能向地痞流氓那样披着合法的外衣,干着非法的事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天津三级法院在审理张崴、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一贯枉法判决,就因为张崴一家有几千万吗,就因为张崴、张天泰认识河西法院院长刘毅荣等法官吗,因此,法院的判决违背国家的法律,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正确事实。
详情我在提供天津三级法院在审理张崴、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枉法逆向判决问题
控告人:陈仲英,身份证:120104195904174312,电话:15922170632
2026年2月24日
判决书上给被上诉人张天天一家伪造证据
控告人:陈仲英,身份证:120104195904174312,电话:15922170632
被控告人;杨树江、李庆刚、何利纯、刘为平、吴狄红等法官、刘毅荣院长
一、法院在审理张崴、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法官在张崴、张天泰一家的操纵下故意枉法逆向判决;
因当事人不申诉,严重侵害了案外人陈仲英的合法权益,再审、重审是案外人陈仲英申请的;本案,判决书已经标明;重审期间依法追加陈仲英为被告……陈仲英参加诉讼后同时提出反诉;法院审理的是上诉人,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诉被上诉人,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张崴、张璇玑一家的案件,诉讼标的是70万,反诉费减半是5400元;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诉被告张璇玑的案件诉讼标的是50多万,诉讼费是5450元;诉讼标地不同,法院审理的是陈仲英反诉张天泰、张崴、张璇玑一家的案件,经过法院审理已确认了张天泰将房屋卖给陈仲英的事实,可是一审却判给张璇玑,二审判张璇玑和陈仲英共有,张璇玑共有部分超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主体认定错误
(1)、 法院错误将上诉人(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认定为被告、(反诉原告);
(2) 、法院错误将被告(反诉被告)张璇玑认定为被告(反诉原告)。
……
三、天津二中院吴狄红法官在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
判决书上给被上诉人张天天一家伪造证据
(1)、判决书第6页到数第7行标明;上诉人张天泰、陈仲英、张崴及被上诉人张璇玑各自提供了支持己主张的证据;
请法院拿出张崴、张璇玑的证据,该证据未交换、未在法庭出示、未质证,缺乏证据证明张崴、张璇玑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因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吴狄红法官伪造法的;
(2)、判决书第6页到数第4行标明;及张崴已替张天庭泰收取了张璇玑支付9.5万元房款之事实成立;
请法院拿出张崴已替张天泰收取了张璇玑支付9.5万元房的证据;该证据未交换、未在法庭出示、未质证,缺乏证据证明张璇玑支付张崴9.5万元房款的证据;因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吴狄红法官伪造法的。
(3)、2000年4月张璇玑让我买他们家住房,我和我母亲一家协商将我父亲承租房卖掉,所得房款用于我婚后购买住房;同年6月21日我们家卖掉我父亲承租房,我姐将9.5万元存在我名下给我婚后购买住房;当天张璇玑让我将存折和身份证装入信封内,转天由张璇玑她们家司机取走,之后,张天泰告诉我张崴收到存折和身份证;
(4)、我父亲承租房的证据,证明我们家卖了我父亲承租的住房;我母亲的证据,证明卖了我父亲承租房,所得房款给我婚后购买住房,法官以和本案无关未让我举证,隐瞒了上述证据,因此,主要证据未质证;
(5)、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西青法院证据(反证材料)也证明是张璇玑她们家司机从陈仲英这取走了存折和身份证,之后由上诉人、(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投资公司的会计高璇取走,存在张天泰投资的志同网络有限公司账户上;(建设银行),又转到渤海证卷张天泰的账户用于炒股;可是,判决书标明及张崴已替张天泰收取了张璇玑支付9.5万元房款之事实成立,请法院拿出张璇玑支付9.5万元房款的证据,该证据缺乏证据证明张崴已替张天泰收取了张璇玑支付9.5万元房款;因此,判决书标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吴狄红法官伪造的。
(6)、工商银行存取款证据,证明是上诉人、(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支付9.5万元房款;还证明是张天泰投资的志同网络有限公司会计高璇取的9.5万元;并存入张天泰投资的志同网络有限公司账户上;(建设银行);可是,判决书标明及张崴已替张天泰收取了张璇玑支付9.5万元房款之事实成立,该证据缺乏证据证明张崴已替张天泰收取了张璇玑支付9.5万元房款;请法院拿出张璇玑支付9.5万元房款的证据,因此,判决书标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吴狄红法官伪造的。
刑法第307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和刑法第399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吴狄红法官的刑事责任。
四、依据(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
第五、六项判决,证明其它判决和执行全部枉法、逆向判决。
枉法判决如下:一、维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第三、四、五、六、七项;
二中院判决一河西法院判决三;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由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居住: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百年后,该诉争房屋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
(1)、二中院判决一河西法院判决三和二中院判决五、六项相互矛盾。
(2)、上诉人,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是依癞原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才占有我案外人的住房的,原判决已被撤销,又推翻了原判决,执行依据已不存在,应该依法反还被执行的住房;可是,重审法官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又纵容了原审法官通过虚假诉讼协助诈骗犯张天泰一家的诈骗行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判决违背国家的法律,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正确事实,就因为张天泰、张崴一家有几千万吗,就因为张崴认识河西法院院长刘毅荣等法官吗;依据刑法第399条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
(3)、张天泰百年后,该诉争房屋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部分,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应遵守不告不理的规定。
二中院判决一、河西法院判决四;本判决生效后,第三人张葳每月向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支付房屋租赁费1500元,至原告(反诉被告)腾交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之月止。
该判决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得对诉讼当事人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应遵守不告不理的规定;张璇玑部分超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中院判决一、河西法院判决五;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在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居住期间,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第三人张葳不得均擅自转移、变卖、出租、处分;
(1)、上诉人,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是勾结法官通过虚假诉讼,依赖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才占有我买的住房的,原判决已被撤销、并被推翻,执行依据已不存在,应依法返还我的住房;
(2)、房屋不得均擅自转移、变卖、出租、处分,该项判决超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得对诉讼当事人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应遵守不告不理的规定,判决违背国家的法律,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正确事实。
二中院判决一、河西法院判决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腾房的诉讼请求;
河西法院、二中院在上诉人,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坚持不懈下可有一项依法判决了;还证明其它项判决全部枉法逆向判决。
二中院判决一、河西法院判决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陈仲英执行回转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1)、该和二中院判决一、河西法院判决六相互矛盾;
(2)、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陈仲英执行回转;首先,诉讼主体认定错误,陈仲英是本案重审唯一的上诉人,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
(3)、上诉人、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是勾结原审法官杨树江等通过虚假诉讼骗取案外人的住房,原判决已被撤销,并被推翻,执行依据已不存在,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可是,重审法官又纵容了原审法官通过诉讼协助诈骗犯张崴、张天泰虚假诉讼骗行为,这样的判决违背事实和法律,就因为张崴一家有几千万吗!就因为张崴、张天泰一家认识河西法院院长刘毅荣等法官吗!因此,法院的判决违背国家的法律,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正确事实。
(4)、驳回上诉人,被告(反诉原告)陈仲英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张天泰是勾结原法官通过虚假诉讼骗取我住房的,造成法院做出枉法逆向判决,给上诉人,被告、有独天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造成各种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买房人的合法权益、人身权利,也侵害了买房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应依法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因此,这样的判决违背国家的法律,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正确事实,严重损害买房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赔偿由此给受害人造成的各种损失。
二中院判决二;变更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第一项为,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由上诉人陈仲英及(被上诉人)张璇玑共同共有;
(1)、判被上诉人张璇玑共同共有部分超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两审法院判决书都标明上诉人,(反诉被告)张璇玑经法院合法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规定张璇玑只是被上诉人(被告、反诉被告);法院不得对诉讼当事人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告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应遵守不告不理的规定。
(2)、因当事人不申诉,严重侵害了案外人、买房人陈仲英的合法权益;重审是案外人陈仲英申请的,诉讼标的是70万,反诉费减半后是5400元,张天泰诉张璇玑诉讼标的50多万,诉讼费是5450元;重审,审理的是陈仲英反诉张天泰、张崴、张璇玑一家的案件,经法院审理已确认上诉人,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购买了上诉人、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一家的房屋事实,就应依法判给上诉人,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所有;判被上诉人,(反诉被告)张璇玑共同共有部分超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得对诉讼当事人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应遵守不告不理的规定;
二中院判决三项;变更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第二项为,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上诉人张天泰协助上诉人陈仲英及被上诉人张璇玑办理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各项费用,由上诉人陈仲英及被上诉人张璇玑承担。
(1)、经法院审理已却认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仲英购买了原告张天泰一家住房的事实,就应依法给陈仲英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协助张璇玑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部分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得对诉讼当事人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的事项进行审判;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应遵守不告不理的规定;张璇玑在重审案只是被上诉人(被告、反诉被告);因此,判决违背事实和法律;
(2)、卖房屋人应依法各自承担相应的费用。
二中院判决四项;驳回上诉人陈仲英其他上诉请求
(1)、其它诉讼请求是什么?是依法追究诉上诉人、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一家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上诉人、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一家张天泰是隐瞒、捏造事实,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进行诈骗活动;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2)、依法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原审法官杨树江违反法定程序,伪造法律,在张崴、张天泰的操纵下通过诉讼协助张天泰诈骗案外人买的住房,造成法院枉法逆向判决,执行庭并非法执行案外人。
(3)、法院在审理张崴、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理、民事案件法官在张崴、张天泰的操纵下一贯枉法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依法追究审理张崴、张天泰一家案件法官的刑事责任,追究二审法官吴狄红的刑事责任;判决书、标明;张崴已替张天泰收取张璇玑张璇玑支付9.5万元房款事实成立,这是吴狄红法官伪造的证据,该证据未交换、未在法庭出示、未质证,没有证据证明张璇玑支付张崴9.5万元的证据;工商银行的证据是上诉人,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支付的9.5万元买房款,西青法院的证据也证明是陈仲英支付的买房款,因此,判决遗漏了主要证据;吴狄红法官以合法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给被上诉人一家伪造证据,在张崴、张天泰的操纵下通过诉讼协助张天泰一家诈骗我买的住房,造成人民法院故意枉法逆向判决;符合刑法第399条;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二中院判决五、六项;驳回上诉人张天泰、张崴的诉讼请求,
(1)、驳回上诉人张天泰、张崴的诉讼请求,证明,原审判决和执行全部枉法;
(2)、证明,重审其他项判决全部枉法逆向判决。
最后一项判决;诉讼受理费4360元、其它费1090元、反诉讼费4360元、其它费1090元由第三人张葳承担。
(1)、判决遗漏了上诉人,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的诉讼费5400元谁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2)、陈仲英按法官的要求依法交了5400元反诉费的,证明;陈仲英是本案唯一的上诉人,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
人民法院是维护法治社会一道防线,不能向地痞流氓那样披着合法的外衣,干着非法的事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天津三级法院在审理张崴、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一贯枉法判决,就因为张崴一家有几千万吗,就因为张崴、张天泰认识河西法院院长刘毅荣等法官吗,因此,法院的判决违背国家的法律,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正确事实。
详情我在提供天津三级法院在审理张崴、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枉法逆向判决问题
控告人:陈仲英,身份证:120104195904174312,电话:15922170632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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